(2010)丽松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均跃与周园春、丁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均跃,周园春,丁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松商初字第88-1号原告:毛均跃,县西屏镇教师新村3幢3单元201室。被告:周园春,县县委宿舍1号楼101室。被告:丁桂红,县委宿舍1号楼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均跃与被告周园春、丁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均跃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桂红所有的坐落松阳县县委宿舍1号楼1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毛均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桂红所有的坐落松阳县县委宿舍1号楼1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泉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章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