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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982民初4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20-03-13

案件名称

徐心兰、党召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心兰;党召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49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洪军,男,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博,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心兰,女,1968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党召坤,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宁洪军与被申请人徐心兰、党召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鲁0982民初4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心兰、党召坤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徐心兰、党召坤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解除李占军、任茜、李喆、李恒瑞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泰安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12000元。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宁洪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彦平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