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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日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日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32号原告:杭州富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065-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春江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叶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华湘君,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日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7062-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夏履镇中村村。法定代表人:丁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日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7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