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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某某、陈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永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夏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申请人夏某某要求申请宣告夏某楼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夏某某起诉称:申请人夏某某系被申请人夏某楼养父。1985年8月份,被申请人到缅甸做生意,此后一直杳无音信,距今已二十多年。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为此,特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夏某楼死亡。经查,夏某楼(身份证号:××,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古山镇××村。系申请人夏某某儿子。夏某楼于1985年8月份外出到缅甸做生意后,不知去向,虽经申请人夏某某及其家属多方查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仍查找未果。夏某楼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确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月22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夏某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夏某楼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某某儿子夏某楼自1985年8月份出走后一直杳无音信,虽经申请人夏某某及其家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但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申请人夏某某系被申请人夏某楼的近亲属,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主体条件。申请人夏某某要求申请宣告夏某楼死亡之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夏某楼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金东波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商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