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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3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倪国平与陶君、包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平,陶君,包雪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337-1号原告:倪国平。委托代理人:孙丽霞。被告:陶君。被告:包雪梅。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军威,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平诉被告陶君、包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国平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倪国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倪国平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