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章荣与上虞丰达染整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章荣,上虞丰达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63号原告周章荣(又名周章云),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石人山村石人山。(身份证号:330282196011264036)被告上虞丰达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丰惠镇工业区。法人代表人裘建庆、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章荣与被告上虞丰达印染有限公司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仁杰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