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石材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石材有限公司,朱某某,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金华市××××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路。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丰某、王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厦。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金华工商局金东分局大楼外墙石材工程协议》第十条,约定了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萌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