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桐庐××东方彩印××有限公司、桐庐××东方彩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建德市×与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东方彩印××有限公司,桐庐××东方彩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建德市×,建德市××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5号原告桐庐××东方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街道××县村。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村。法定代表人朱竹祥,执行董事。原告桐庐××东方彩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0年1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申请司法救助,现已逾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厉建民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谢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