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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凯希岩纸业有限与上海凯希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上海凯希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423号原告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赵剑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金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凯希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景东路628号。法定代表人程红。原告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凯希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