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渊与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渊,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33号原告罗渊,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纪洲(原告之父),男,194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倪小明(原告之母),女,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6号。法定代表人韩光,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珂,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华,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渊与被告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渊于2010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渊撤回对被告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渊负担。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