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士河与张印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河,张印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张士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兵,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印华,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河诉被告张印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韩建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