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有限公司,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特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楼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杭州××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52万元的货物(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