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亮与林权根、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林权根,李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74号原告:张亮。被告:林权根。被告:李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被告林权根、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缴、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亮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