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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亮与林权根、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林权根,李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74号原告:张亮。被告:林权根。被告:李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被告林权根、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缴、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亮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