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贺光群与石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光群,石成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06号原告:贺光群,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蚌埠市仁和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成美,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光群诉被告石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光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光群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