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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冯仁义申请执行白进才、宋先菊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仁义,白进才,宋先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冯仁义被执行人:白进才被执行人:宋先菊冯仁义申请执行白进才、宋先菊债务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仁义于2009年11月25日提出将债权转让于第三人李燕华,李燕华亦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白进才、宋先菊亦无异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第(2)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李燕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冯仁义的权利义务由李燕华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