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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商外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外初字第10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区××楼××层。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