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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521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袁道兴与武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道兴;武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民初256号 原告:袁道兴,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玉,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隆,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袁道兴与被告武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袁道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道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袁道兴负担。 审判员  谢蓉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