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海运有限公司,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2号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杨甲。委托代理人:周甲。委托代理人:周乙。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乙。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富煌5”号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5000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就上述海事请求保全事项提供担保。申请人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供了宜兴天海集装箱绑扎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宜房权证屺亭字第××号、1000007902号、1000007903号、1000007904号、1000007905号、1000007906号、1000007908号和第10000079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国用(2007)第107513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上述作为担保的房地产中,其房屋所有权证均未记载地号,不能明确反映各房产与其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记载的地产之间的对应关系,上述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情况不明确,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登 峰代理审判员 林 申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