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海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元泉与张顺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泉,张顺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00号原告:王元泉,省仙游县盖尾镇仙潭村路下片340-2号。委托代理人:张军军,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官,海宁市硖石街道凌家场1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泉与被告张顺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泉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元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125元,由原告王元泉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薛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