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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与简××管辖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32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简××。本院受理原告孙×诉被告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主张双方已经约定本案由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而现阶段对双方的约定是否属实无法作出判断,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永标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锵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