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某某,深圳市罗湖区××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学校。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上诉人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在校工作时间大于三分之二学期的可享受一个寒假的带薪假期,但上诉人实际于2009年2月8日(寒假结束前)离职,原审依据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上诉人寒假的工资为689.66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整个寒假的工资1000元,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关于上诉人寒假是否有加班的问题,因寒假期间学校不存在教学活动,而上诉人主张其加班为被上诉人招收学生,未予举证证明,原审不予采信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是自动离职还是遭被上诉人辞退的问题,上诉人未能提交任何遭被上诉人辞退的证据,本院对其主张无法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龙审 判 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胡劭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