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8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有限公与义乌市××××有限公司、虞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有限公,义乌市××××有限公司,虞某某,陈甲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845号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东工××区。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被告:虞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561004353x被告:陈甲。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5812223520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虞某某、陈甲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虞某某、陈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虞某某、陈甲系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的股东。2008年3月20日,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约定借期为2008年3月20日至2008年9月20日,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双方并口头约定借款可以要求提前归还。被告虞某某、陈甲自愿提供保证担保。当日,原告将本票2000000元交付给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虞某某并由其签字确认。现起诉要求:一、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8年3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虞某某、陈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虞某某、陈甲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民间借贷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由被告虞某某、陈甲提供担保的事实。2、义乌市农村合某某行本票一份,证明原告交付了2000000元借款的事实。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虞某某、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3月20日,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与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签订了民间借贷协议,约定借款金额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20日至2008年9月20日止,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由被告虞某某、陈甲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原告交付借款2000000元整。该款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分文未还,被告虞某某、陈甲也未尽到保证责任。本院认为,企业之间因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合法债权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向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未还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被告虞某某,陈甲应按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虞某某、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8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虞某某、陈甲对上述债务及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陈义强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附注】(2009)金义商初字第684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