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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54号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幸福。委托代理人:卢军。被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春。被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负责人:沈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1元,减半收取1556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诉讼费用2776元,由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