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育才冶炼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德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育才冶炼有限公司,绍兴县德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99号原告:绍兴市育才冶炼有限公司72),住所地:绍兴市斗门镇赵墅。法定代表人:李孟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月芬,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德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053230),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解放村前庙。法定代表人:马调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育才冶炼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德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育才冶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德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5元,减半收取1,50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2,72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