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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43号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工业园区西××桥堍。法定代表人:于××。被告:中××司。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受理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中××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沈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