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43号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工业园区西××桥堍。法定代表人:于××。被告:中××司。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受理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中××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沈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