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晓来与陈洪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来,陈洪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9-1号原告朱晓来,职工,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秀禾小区16幢2单位101室,系义乌市电信公司柳青电信所职工。被告陈洪伦,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来诉被告陈洪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来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洪伦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晓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洪伦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