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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龙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诸暨国光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龙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诸暨国光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46号原告:绍兴县龙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明。委托代理人:孙树宁。被告:诸暨国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国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龙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国光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龙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9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