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翁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翁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70号原告: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炎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小荣,浙江德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浮石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翁宏伟,成年,幢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翁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翁宏伟已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