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严汝成诉被告王成、李德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070号原告严汝成。被告王龙。委托代理人吕旭东。被告李德荣。委托代理人梁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责人XX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汝成诉被告王成、李德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严汝成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汝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严汝成负担。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