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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松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兰金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松商初字第9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新华路4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卫,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开星,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职工,住松阳县西屏镇大马塔三区*幢*号。被告:兰金松,西屏镇太平坊路48号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被告兰金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兰金松涉嫌犯罪,该案尚未审结,故不能到庭应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李金泉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苏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