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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行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卫东与杞县房地产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卫东,杞县房地产管理局,闫福良,何素,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汴行终字第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卫东。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马绍信,局长。一审第三人闫福良。一审第三人何素。一审第三人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海涛,局长。赵卫东诉杞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注销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杞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宣判后,一审原告赵卫东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杞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闫福良(本案中同为被上诉人何素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杞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李建设审判员 王智剑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