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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海风与陈彩英、张玉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海风,陈彩英,张玉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068号原告:戴海风,市南湖区新丰镇乌桥村朝东浜19号。被告:陈彩英,南湖区新丰镇民丰村王家头6号。被告:张玉华,南湖区新丰镇杨庄村施家桥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海风诉被告陈彩英、被告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2日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海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4元,减半收取2427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戴海风负担。审 判 长  张君铭审 判 员  张 犇人民陪审员  言祥生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沈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