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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林夫与上虞市和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夫,上虞市和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苗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和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建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志飞。上诉人王林夫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2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林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林夫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林夫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余建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