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建明与周旭敏、张伟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明,周旭敏,张伟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53号原告:徐建明,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周旭敏,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张伟利,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明诉被告周旭敏、张伟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建明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