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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768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张家旭与李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家旭;李乐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7688号原告:张家旭,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李乐坤,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原告张家旭诉被告李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家旭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贺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