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彬弟与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弟,陈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7号原告:王彬弟。委托代理人:姚月武、王学美。被告:陈光辉。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彬弟诉被告陈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弟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