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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辛拴柱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张家村村委会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3-2号权利人辛拴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张家村村委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张家村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张家村村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张家村)名义在金融机构之存款账户上的存款一百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整)予以扣划,直接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本院之设立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