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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松古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赖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松古民初字第10号原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赖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原告洪某某与被告赖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某诉称:2009年7月18日,我受被告雇用,从事废品装车工作,当我在被告废品仓库的废品堆中往下搬运废品时不慎从梯子上滑落,致我身体受伤,住院治疗18天,化医疗费6526.93元。我认为,我作为被告的雇员在从事雇用工作中受伤,作为雇主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我现要求被告赔偿给我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医药费6526.93元、误工费5538元、护理费1278元、住院伙食补贴270元、抬伤员费160元,计人民币13772.93元。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供了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用药清单、住院病案材料、发票、收据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相佐证。被告赖某某辩称:我并非原告的雇主,2009年7月28日,我有一车废纸外运,口头与驾驶员廖某某约定,运输费用为600元,并让驾驶员代我找装车工,装车费一车包干为120元。原告系三位装车工之一,也确在装车时受伤,且原告伤后我也曾二次去医院看望,出院后我也曾主动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但无果。我认为我已将装车工作交给含原告在内的三位装车工包干,故我与原告之间只是承揽关系,原告在承揽工作中失误跌伤,损失应自负,我愿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适当补偿给原告10%左右的损失。被告为支持其辩解,提供了其代理人向装车工叶某某、驾驶员廖某某的调访笔录相佐证。庭审中,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结合双方的陈述,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从事废品收购的个体工商户。2009年7月18日,被告有一车废纸需外运,经与车主廖某某联系后口头约定,由廖某某承担废纸外运工作,运费为人民币600元,并口头委托廖某某代其找装车工,约定装车费总计为人民币120元。后经廖某某电话联系,含原告在内的三人受邀到场装车。原告在被告仓库内的废品堆中往下搬运废纸时不慎滑下梯子跌倒,致原告腰1-3右侧横突骨折,肾挫伤,住院治疗18天,化疗费6526.93元,抬伤员费160元,医生建议出院后休息二个月。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异议,且有双方提供上列证据相佐证,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口头委托运货人代邀装车工,且报酬也由被告自己支付,故应认定本案的雇主为被告。被告以120元的定额将装车工作包干给原告等三人,这只是一种对原告等三人付出的劳动力的计酬方式的约定,故被告关于其已将装车工作按120元定额包干给含原告在内的三人作业而应认定其与原告之间为承揽关系而非雇用关系的辩解,理由不足,被告关于原告自身有过失而应自己承担责任的辩解,也无证据证实,故均不予采信。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用工作中受到损害,依法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诉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洪某某雇员受害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3772.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建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