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孙甲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孙甲,李某某,孙乙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地:诸暨市××街道××号。负责人吕某某。被告孙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孙乙。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孙甲、孙乙、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申请放弃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不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方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