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金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胡某某、罗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胡某某,罗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金民初字第22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虞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罗某某。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罗某某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徐长海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2009年1月12日,被告胡某某、罗某某以原告欠其税款人民币170940元为由向路桥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贵院于2009年1月14日,将原告梁某某在路桥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8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贵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其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被告胡某某、罗某某的起诉。胡某某、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台商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胡某某、罗某某没有合法理由错误的财产保全使原告梁某某的18万元人民币冻结至2009年10月13日,其错误申请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自保全之日起至保全某某解除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7465元;2、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台路乙字第572号案件所支付律师费612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某、罗某某向本院提交一份书面答辩状称,1、原告梁某某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自保全之日起至保全某某解除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两答辩人诉梁某某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台路乙字第57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两答辩人与梁某某自愿成立股权转让关系,而金清镇中心幼儿园的路甲(95)字第39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备注栏中仍记载股东为梁某某,两答辩人要求梁某某协助将上述备注栏中股东变更为两答辩人这一请求合理。上述诉讼是原告梁某某没有履行自己义务引起的,故,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二、原告梁某某起诉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台路乙第572号案件所支付律师费6120元,没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已没有判例,应驳回原告这一诉请。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1月14日,被告胡某某、罗某某以原告欠其税款人民币170940元为由向本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当日裁定将原告梁某某在本院的执行款人民币18万元予以冻结。本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胡某某、罗某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台路乙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了被告胡某某、罗某某的起诉。胡某某、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8月1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浙台商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9月28日,本院解除了原告梁某某在本院的执行款人民币18万元的冻结。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两份、民事裁定书二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罗某某与本案原告梁某某为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梁某某在我院的执行款人民币18万元。被告胡某某、罗某某的诉请未得到本院的支持,上诉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解除了上述人民币18万元的冻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以被告胡某某、罗某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为由,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自保全之日起至保全某某解除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2009)台路乙字第572号案件所支付的律师费6120元,本院认为该项费用并非基于被告胡某某、罗某某财产保全申请不当而产生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罗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某某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09年9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人民币180000元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梁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依法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胡某某、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判员徐长海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王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