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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甲与林某某、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林某某,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9号原告郑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与被告林某某、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甲以放弃对被告郑乙的担保权利为由,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甲撤回对被告郑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