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龙民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宇东电器洁具有限公司与林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宇东电器洁具有限公司,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民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宇东电器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何卫星,董事长。被执行人林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龙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飞(身份证号:××)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海城支行存款7952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念宁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