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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7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端传新与被执行人韩卫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端传新;韩卫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7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端传新,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30岁,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韩卫龙,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53岁,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执行端传新与韩卫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卫龙未能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117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韩卫龙与曹白英共同财产9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朱波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喻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