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117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端传新与被执行人韩卫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端传新;韩卫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7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端传新,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30岁,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韩卫龙,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53岁,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执行端传新与韩卫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卫龙未能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117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韩卫龙与曹白英共同财产9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朱波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喻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