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民初字第5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甲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民初字第5385号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为与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2005年9月12日,原告父母离婚,协议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要求被告当日支付2005年9月-12月费用1200元,但是当时没支付。2005年底春节时给付了1000元,欠200元。2006年春节前给付1000元,欠2600元。2007年12月7日在荷叶塘找到被告,被告给付了1000元,同年12月22日在十里牌找到被告,被告给付了2000元。欠600元。2008年12月16日,在十里牌找到被告,被告给了2000元,欠1600元。关于抚养费,被告从未主动给付,一直都是电话联系不到,多次到他家也找不到人。万般无奈,求助义乌电视台同年哥栏目帮忙,希望能看见节目,给付抚养费。但是被告一直避而不见。为了讨要抚养费,原告母亲只好留在义乌,一边打工,一边讨要抚养费。为了在孩子身边更好地照顾孩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截止2009年底尚欠的抚养费8600元整;因物价上涨,原告上学费用增加,每月300元抚养费不足以支付某某生活所需,要求从2010年开始增加抚养费至500元每月,从2010年开始计算至2019年的抚养费,共计54000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杨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系徐某与被告杨某乙的女儿,于2001年3月18日出生,现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就读小学三年级。徐某与被告杨某乙于2005年9月12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杨某甲由母亲徐某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一年付一次,在每年年底支付下一年的抚养费,2005年9月至12月的抚养费共1200元,在离婚当天一次性支付。双方于2005年9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被告于2005年底支付了1000元,尚欠2005年的抚养费200元没有支付。被告于2006年春节前支付了抚养费1000元,于2007年12月7日支付抚养费1000元,于2007年12月22日支付抚养费2000元,于2008年12月16日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支付抚养费7000元。后原告母亲多次寻找被告讨要抚养费未果。自2005年9月至2009年12月,被告共应支付抚养费1200元+300元×12个月×4年=1560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7000元,尚欠8600元。现因原告受教育及生活的需要,提出自2010年起变更抚养费为每月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被告应当根据被告与原告的母亲离婚时达成抚养费的协议及时支付抚养费,但被告目前仅支付了7000元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至2009年尚欠的抚养费86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虽被告与原告的母亲离婚时达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的协议,但根据目前的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经济收入情况,该抚养费标准偏低,难以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学习。同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的数额,自2010年1月至2019年3月(原告年满18周岁)尚有9年零三个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年×6000元,本院认为符合实际情况,应当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经常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目前在安徽生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并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甲截止2009年尚欠的抚养费8600元。二、被告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自2010年1月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540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杨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海香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