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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兴华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华,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2号原告黄兴华,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余姚市人,住余姚市牟山镇湖山村湖西陡3队。被告XXX,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驿亭镇五夫村振兴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华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芳芳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人民陪审员  罗金淼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