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彬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玲娟、胡文希、胡文昕与胡宏来、赵会英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娟,胡文希,胡文昕,胡宏来,赵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彬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娟,又名李娟娟。申请执行人胡文希,女。申请执行人胡文昕,女。被执行人胡宏来,男。被执行人赵会英,女。申请执行人李玲娟、胡文希、胡文昕与被执行人胡宏来、赵会英财产分割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09)彬民初字第001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给付三申请执行人各种执行款共计184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62.4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2688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经多方调查,确认案外人武小刚协助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经给武小刚做工作,但其拒绝交出所转移财产,本院遂对其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后经多方做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胡文希由被执行人胡宏来、赵会英抚养,胡文希的抚养费由两被执行人负责管理。李玲娟对胡文希有探视权。二、申请执行人胡文昕由李玲娟抚养,胡文昕的抚养费按8100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交李玲娟负责管理。三、申请执行人李玲娟应分得的29956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其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受理费,申请人李玲娟自愿放弃。五、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六、其他无争议。后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彬民初字第0016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宝善审判员 徐春宁审判员 杨彬志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劝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