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詹伟东与陈亚夫、陈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伟东,陈亚夫,陈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19号原告:詹伟东,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山下湖镇镇政路27号。被告:陈亚夫,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八一新村17幢1单元802室。被告:陈峰林,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次坞镇沈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伟东与被告陈亚夫、陈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伟东于2010年2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詹伟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伟东撤回对被告陈亚夫、陈峰林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詹伟东负担。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宣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