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周仲养与苍南县炎亭镇崇家岙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仲养,苍南县炎亭镇崇家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仲养。委托代理人柯晓枫。委托代理人周秋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炎亭镇崇家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义来。委托代理人应仲明。上诉人周仲养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叶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