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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洪显勇与许学森、许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显勇,许学森,许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6号原告:洪显勇,台县始丰街道龙三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文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学森,县福溪街道星光村。被告:许桂芬,成年,系许学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显勇与被告许学森、许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显勇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学森、许桂芬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学森、许桂芬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显勇撤回对被告许学森、许桂芬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公告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合计人民币3420元,由原告洪显勇承担。审判长 钦 群阳审判员 齐 慧霞审判员 王 秀锋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杰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