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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490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斯坦德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天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高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斯坦德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金天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高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904号原告昆明斯坦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东路17-7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高世信,经理。被告四川金天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9号康河郦景2幢303室。法定代表人欧林。被告四川新高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里西路107号锦江时代花园10-04号。法定代表人曾易。本院审理原告昆明斯坦德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天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高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四川金天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金天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斯坦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金天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